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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2007年9月13日,国际回复开发银行(IBRD,世界银行成员单元)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定贷款和谈,约定由IBRD向印尼当局提供2.08亿美元融资用于某战术公路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打算于2014年6月30日实现,旨在通过加强印尼战术国路的运能、质量及安全性来提升印尼的经济竞争力。
2007年7月,印尼当局掌管项目执行的部门就新的路路施工合同和旧路路刷新合同别离颁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每份合同的投标书都须附有投标保函。2007年10月22日和23日,A公司(被告)与B、C两家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别离提交了每份合同的投标书,且每份投标书均附有一份据称由D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2007年10月25日,项目评标委员会要求D银行核实投标保函的真实性。2007年10月26日和29日,D银行以书面大局否定其就上述项目出具了任何投标保函。该项主张执行部门随后回绝了投标,并于2008年3月通知世行它将不容A、B、C三家公司参加某些采购活动。
2009年6月5日,世行廉政署(INT)就向上述联营体成员别离发出了要求诠释函(Show-cause Letter)。各联营体成员在其对INT的回复中申明,联营体已将获得投标保函的责任分配给A公司,且A公司已通过一家经纪公司获得投标保函。INT以为,被告以伪造的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书,涉嫌诓骗行为。
争议焦点
INT以为,被告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从事了诓骗行为,即通过提交两份含有虚伪投标保函的投标书来影响采购法式。INT称,D银行通知评标委员会称它没有出具任何投标保函,因而投标保函显然是伪造的。INT还断言被告在提交投标保函时冒失行事(recklessly)和/或有意盲目(willfully blind),由于只管出现“经纪人是其时唯一有能力在五天内提供投标保函的公司」剽样的“严重危险信号”(?"serious red flag"),被告却没有采取行动来核实经纪公司的合法性或投标保函的真实性。INT以为,被告必须对经纪人的行为掌管。最后,INT以为,被告人提交投标保障金的主张是通过误导评标委员会相信投标人切合投标要求来影响采购决策,并且通过褫夺有关成员国平正采购法式的利益,并使其利用其资源评估含有虚伪投标的投标,从而对成员国造成侵害。
针对INT的指控,被告诠释称,其财政人员凭据公司财政副总监的批示采办了经纪服务,其时由于公休日的邻近,财政副总监试图在5天内获得投标要求的保函。被告还称,其“治理委员会”对所称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得出结论:“没有诓骗、凋落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意图,更多的是员工的忽略,这些员工没有遵守汇报颁布的尺度操作流程”。此表,警方对被申请人的高管进行的调查发现“齐全没有发现任何针对被告或其高管的犯罪证据”。
造裁委员会概想
基于被告的自认及D银行简直认,造裁委员会以为,投标书更有可能含有以伪造投标保函大局作出的不实陈述。
在评估冒失行为时,造裁委员会可能思考间接证据是否批注被告明知但却忽视了内容性风险,例如因投标文件虚伪或误导而侵害银行采购法式的诚信。若是间接证据可能不及以揣度主观的风险意识,造裁委员会可凭据通常的“适当把稳”(due care)尺度,衡量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所要行使的审慎水平的行为;谎灾,问题是,被告是否知路或应该知路所出现的内容性风险。
造裁委员会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视,以为,被告本应知路投标保函存在可能不真实的重大风险。首先,被告自身并无法从D银行获得5天内出具投标保函的承诺,而所聘用的经纪人却宣称其是唯逐一个有能力在5天内获得投标保函的公司;其次,只管被告在其与经纪人的和谈中约定其只使用在开具行注册的官方经纪人名单中的经纪人,但被告财政人员在访谈中却称他并没有交叉查对经纪人的注册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其他步骤以核实经纪人所宣称的职位或从属关系。造裁委员会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该当意识到投标保函可能存在伪造的重大风险,然而没有证据批注被告采取了任何预防措施,因而支持INT关于被告冒失行事的判断。
只管被告辩称其雇员没有遵守尺度操作流程,但被告没有提供与该流程有关的手册或采取其他管控措施的证据,因而被告必要为诓骗行为掌管。
造裁了局
综合思考到齐全的在案证据和所有量刑考量成分,造裁委员会向被密告出正式的训诫信,训诫信应颁布在世界银行网站,有效期1个月。
总结
提交虚伪的投标保函是典型的诓骗行为。诓骗行为的客观阐发为提供不实陈述或者隐瞒事实,主观阐发并不愿定必须是有意(knowingly),主观上的冒失(recklessly)也可能组成诓骗。
世行造裁机构对行为人主观冒失的认定,首先凭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否批注行为人是否明知但却忽视了内容性风险,而当在案证据不及以揣度主观身分时,造裁机构仍能够“适当把稳”(due care)尺度来判断行为人在特定情景下该当承担确把稳使命。这种把稳使命的尺度通常起源于世行采购或照拂指南以及招标文件中援引的合规政策。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思考有关行业尺度、通例或公司特定的业务政策、法式或实际。
选取“地痞员工”抗辩的前提是雇主已经尽到了充分节造和监督的使命,美满的内节造度极度重要。
参考文件:WBG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68 (Sanctions Case No. 194), IBRD Loan No. 4834-IND, Indonesia.